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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4年11月29日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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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加强教学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实现教师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良好的教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教师。

第二章 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教师风范。

第四条 严于律己,宽厚待人;遵纪守法,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积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动态,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注重不断吸取科技文化领域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第六条 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教学规律,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七条 主讲教师是指独立承担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师系列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已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三)新开课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得担任该课程主讲教师。试讲情况应有记录存档。

第八条 教师在承担课程主讲任务之前,必须认真学习和了解《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湖南第一师范学校监考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南第一师范学校考试工作规范》等教学管理相关文件。

第九条 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至少为本科或专科学生讲授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一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条 助教主要从事辅助教学工作,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任务重的系(部),可适当安排助教承担适量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一)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

(三)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四)在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二条 教师在备课前应了解所授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所授课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全面负责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提前做好课程各环节的教学准备工作,包括选定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制订教学日历、安排教学进度、开发教学软件、编写教案和讲稿、准备教具等,并核实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等,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并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教师在选用教材时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教材、获国家级奖的教材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并尽可能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水平教材。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教学参考文献,在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更新完善教案和讲稿。

第十六条 教师备课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明确各教学内容在所授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二)确定教学的重点、难点,分清主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注意处理好先修课程与后续课程的关系,使所授课程能相互衔接,避免教学内容的脱节与重复;

(四)准备好教学课件、模型、挂图、教具等,做好演示实验的准备工作;

(五)确定思考题和作业,向学生提供课外学习指导参考书目。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实行课堂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必须对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堂秩序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教师在第一堂课中应扼要介绍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计划、成绩考核方式、各学习环节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课堂纪律要求等。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教学目的明确,思路清晰;注重教学内容的思想性,概念清晰,阐述准确,知识结构系统连贯;重点突出,难点讲透;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讲清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

(二)关注学科发展,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及教师本人的学术见解;

(三)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灵活采用启发式、交流式、讨论式、座谈式、案例式或参观访问等方式进行教学,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上课时应仪态端庄,必须用普通话讲课,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图表正确。

第二十条 教师应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根据教学需要,合理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要求做到:

(一)课件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形象思维能力;

(二)熟悉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教学用软件及其操作方法;

(三)应站立授课,用教鞭或光笔提示教学内容,加强师生交流,保证教学效果;

(四)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系(部)、教研室组织的观摩教学,互相听课,经常征求同行和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做到教学相长。

第二十二条 其他要求:

(一)每次上课都要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适时掌握学生的动向。

(二)对学生的衣着、行为举止等要加以正确引导。

第六章 习题课、课外作业

第二十三条 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合讲课,精选习题。课内习题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主要侧重对学生进行理解概念和掌握方法的训练;课外习题应多种类型搭配得当,以基本训练为主;大型作业综合性要强。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作业要提出明确要求,应要求学生做到书写整齐、叙述清楚、图形正确、计算无误。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严格。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如只作部分批改,需经系主任批准。但每次批改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并应公布参考答案,要求学生相互批改,教师定期检查。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马虎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补交或重做。

第七章 实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要认真备好实验课,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步骤、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观察学生的实验情况,随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解释出现的实验现象,解答疑难问题,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八章 实习指导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承担学校、系(部)安排的实习指导任务。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应对所指导学生每人至少听课两节。

第二十八条 实习教学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计划,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主动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实习鉴定工作。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第三十条 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一般不单独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及实际能力,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一)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质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和状况。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学生完成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学生。

(三)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提出评分的初步意见。

第十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录。

第三十三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测试题的提问,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考题。笔试命题应同时出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但应避免内容重复和雷同。两套试卷均应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拟制好的试卷由教研室审查、系(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审核,并在教务处指定地点制卷。

第三十四条 教师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应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的证件,宣布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准时分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及时警示违纪倾向,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明确作出结论,立即向学校教务处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后,教师应及时阅卷。阅卷教师要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尽量避免错评、漏评现象。教师要在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交课程承担系(部)教务办。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损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者,按《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排课、调(停)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上课前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移动电话,课前不得饮酒,上课时间不得吸烟。

第十二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与检查采用系(部)检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学期第十周至十二周为全校期中教学工作检查时间。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对在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运行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按《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 教师考评是教师评聘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教师的考评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教研能力为主要内容,以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系(部)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考核、考评表,作好自我总结和鉴定。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将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课、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学校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逾期未能改进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校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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